夫妻两人共同还贷买的房,产权证只写了一方名字。婚姻出现裂痕后,登记方悄悄把房子挂牌卖掉,等另一方发现时,买家已经付清房款并办完了过户。这种情况下买卖合同有效吗、房子还能不能追回来、追不回来又能向谁要钱,是共有房产纠纷中最典型的一类。
一、共有房产一方擅自出售有效吗?
处分共有不动产,共同共有的一般需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按份共有的需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一方未经同意擅自出售,属于无权处分,但买卖合同本身通常并不因此无效,只是能否实际办理过户要看是否满足登记条件。买受人若同时具备受让时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已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三项条件,可能构成善意取得,房屋难以追回,其他共有人只能向擅自处分方请求赔偿损失;房屋尚未过户的,其他共有人可以通过异议登记、诉讼等方式阻止过户。
二、法律规定是怎么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合理价格一般参照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判断,明显低于市场价(实践中常以低于 70% 为参照)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条号以现行版本为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不改变共有性质。
三、你该怎么做(分步骤)
- 第一步:查清登记状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房屋登记簿,确认登记为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共有份额、是否存在抵押、预告登记或异议登记。
- 第二步:立即申请异议登记。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且利害关系人不同意更正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后,申请人应当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否则异议登记失效。
- 第三步:向买受人书面告知争议。用 EMS 向买受人与中介发函,明确房屋系共有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提示交易风险并留存凭证,这一步有助于否定善意。
- 第四步: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确认合同不发生效力或不予追认、撤销登记,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房屋或冻结已收房款;房屋已过户的,转为向擅自处分方主张赔偿。
- 第五步:主张分割与赔偿。婚内可在符合法定情形时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主张对房款少分或不分,并可请求赔偿损失;涉及其他共有人的,按份额主张返还与赔偿。
四、常见误区
- 误区一:以为产权证写一个人名就是个人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名义不决定实体权利。
- 误区二:以为合同一定无效。无权处分通常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但会因为无法办理登记而对买方构成违约。
- 误区三:以为自己不知情就一定能追回房屋。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的,房屋一般不能追回,只能向擅自处分方追偿。
五、什么情况下要找律师
房屋已完成过户、买受人主张善意取得、涉及未成年人份额或继承未分割的共有财产、房款已被转移、同时存在离婚与财产分割争议时,建议尽早咨询律师。律师可协助申请异议登记与财产保全、判断善意是否成立、组织价格评估报告与知情证据,并设计追偿与分割的整体方案。各地对合理价格比例与善意认定的裁判尺度存在差异,个案需结合证据评估。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法律知识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差异较大,涉及具体权利义务请及时咨询执业律师。
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