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涨价、物流停摆、政策调整……合作方一旦甩来一句「这属于不可抗力」,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不知道该怎么接。其实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是两套不同的制度,适用条件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把这两个概念分清,你就知道对方到底有没有理由不付钱、不发货。
一、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有什么区别?
一句话区分:不可抗力针对的是履行不了,情势变更针对的是能履行但要吃亏。
- 不可抗力:发生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合同根本没法履行。
- 情势变更:合同还能履行,但作为合同基础的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
后果也不同。不可抗力通常导向免责和解除;情势变更通常先是重新协商,协商不成才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不是自动免除义务。二者还有一处关键区分:是否属于商业风险。一般的涨跌价属于商业风险,通常不能套用情势变更。
二、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给出定义: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三个条件要同时满足,缺一个都够不上。
- 不能预见:订立合同时通常无法预料到。
- 不能避免:即便采取了合理措施也躲不开。
- 不能克服:损害后果无法通过努力予以消除。
常见的有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社会异常事件,以及部分突发的政府管控措施。相反,设备检修、人手不足、供应商断供、资金周转困难,一般不构成不可抗力。
即便构成,也不是一了百了。《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未及时通知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扩大的部分通常不能免责。《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还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情势变更: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情势变更制度。适用一般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变化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 变化的是合同的基础条件,如政策调整、原材料价格剧烈波动,而不是一方自身的经营状况。
- 该变化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
- 不属于商业风险。价格波动超出正常幅度,才可能进入这一范畴。
-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举例来说:某地突然出台禁运政策,导致长期供货合同的运输成本成倍上升;或者限购政策落地,使房屋买卖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这类情形才有讨论是否构成情势变更的余地。而人工费上涨十几个百分点,一般属于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
程序上也有讲究。《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要求先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通常不能单方面宣布不再履行。
四、两者在法律后果上的差别
- 免责范围:不可抗力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情势变更不当然免责,多数情况下是先协商调整价格、变更条款或者延长期限。
- 解除方式: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通常可以通知解除;情势变更一般要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判变更或者解除。
- 举证要求:不可抗力需要提供证明,例如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政府公告、气象记录;情势变更需要证明基础条件的重大变化和继续履行的明显不公平。
- 适用门槛:不可抗力重在对履行能力的根本阻断;情势变更强调利益平衡的破坏,认定通常更为严格。
五、商家拿来挡账时怎么应对
对方援引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来不付款、不发货时,通常可以按下面几步处理。
- 要求书面说明。请对方出具正式函件,写清主张的事实依据、影响范围、预计恢复时间,口头说法不值得采信。
- 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拿不出官方证明、政府公告或者第三方证明文件的,主张一般难以成立。
- 核查时间与因果关系。事件是不是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后?是真的导致无法履行,还是仅仅让对方利润变薄?只影响利润的通常够不上不可抗力。
- 核查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迟延通知、未采取减损措施的,对扩大的损失通常不能免责。
- 及时回函表明态度。在回函中明确不认可其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并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避免被认定为默认同意。
- 同步考虑后续救济。可以先发催告函并设定合理履行期限,逾期不履行的,一般可以考虑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损失;标的额较大或跨地区的纠纷,建议请律师评估诉讼或者仲裁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往往另有不可抗力条款,约定了具体的通知期限、证明文件和免责范围,有约定的通常优先适用约定。
把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商业风险三者分清,谈判时也就不容易被一句专业术语吓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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