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在省内设立了分公司承接工程,供应商按约送货后,分公司拖欠货款80万元迟迟不付。供应商起诉时犯了难:该告分公司还是总公司?判决能执行到谁的财产?如果当初签合同的主体写的是某某公司某某分公司,责任最终由谁买单?分公司和子公司只有一字之差,责任承担方式却完全不同,下面把签约主体、诉讼主体与执行路径讲清楚。
一、分公司和子公司责任怎么分?
结论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的责任通常限于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除非存在人格混同、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过度支配与控制等情形,才可能突破这一界限。在诉讼程序上,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属于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实践中通常可以将分公司与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单独起诉总公司。在执行阶段,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二、法律规定是怎么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诉讼主体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通常被归入其他组织的范围,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执行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未经登记的内设机构(如项目部、办事处)通常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以其名义签订的合同,责任一般要回溯到设立它的公司或者具体签约人,具体以合同内容与个案事实为准。
三、你该怎么做(分步骤)
- 第一步:核实主体性质。查看营业执照与登记信息,分公司没有注册资本、登记的是负责人,子公司则有独立的注册资本与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看名称中是否含有分公司字样。
- 第二步:签约时把好关。优先让总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并加盖公章;与分公司签约的,应当索要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总公司的授权书,并核实印章与授权范围。
- 第三步:确定被告。起诉时通常可以将分公司与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分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一并提供财产线索并申请保全。
- 第四步:执行阶段追加主体。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可以依法申请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执行总公司财产时,一般不必另行诉讼。
- 第五步:对子公司的追索。一般以子公司财产为限;主张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需要举证证明人格混同、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等事实,举证难度通常较高,宜提前准备。
- 第六步:企业一方的架构管理。按业务需要选择组织形式:需要风险隔离、引入合作方的用子公司,仅为区域经营与税务汇总考虑的可用分公司;同时统一印章使用范围、授权额度与合同模板,分公司对外担保一律由总公司审批。
四、常见误区
- 误区一:告了分公司就不能执行总公司。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最终责任由总公司承担,通常可以直接执行总公司财产或者依法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 误区二:子公司欠债可以找母公司。子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仅在人格混同、出资不实等例外情形下才可能穿透追索。
- 误区三:分公司不需要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否则不具备独立的经营与诉讼主体地位。
- 误区四:与项目部、办事处签合同同样有效。未经登记的内设机构通常不具备主体资格,合同主体的认定可能出现争议,影响权利主张。
- 误区五:分公司负责人签的字公司可以不认。构成职务行为或者表见代理的,相应法律后果通常由公司承受,内部权限限制一般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五、什么情况下要找律师
需要设计集团化架构与风险隔离方案、涉及人格混同或者出资不实的举证、大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买卖合同纠纷,以及执行阶段需要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主体的,建议委托律师处理。交易前对合作方主体性质、授权与偿付能力做尽职调查,也宜由律师协助完成。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法律知识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差异较大,涉及具体权利义务请及时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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