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总与另外两位股东合开一家机械制造公司,持股30%。近两年三人在经营方向上严重分歧,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从不分红,他想退出却没人愿意接盘。他问的第一个问题往往是:我能不能直接退股?能不能让公司把股权买回去?答案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没有当然的退股权,股东退出要走法定或约定的路径。下面把股权转让、异议股东回购、司法解散与减资回购四条路径及各自的门槛讲清楚。
一、股东想退出公司怎么办?
结论是:股东想退出公司,通常有四条路径。第一条是对内或对外转让股权,这是最常用的方式;第二条是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适用于连续五年不分红、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营业期限届满后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等法定情形,此外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也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第三条是司法解散,适用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形,且需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第四条是公司与股东合意回购,但通常必须走减资程序,否则可能触及抽逃出资的红线。
二、法律规定是怎么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比修订前的规则,新公司法取消了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要求,改为通知加优先购买权模式。
第八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还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此外,公司回购股权涉及减少注册资本的,适用第二百二十四条的减资程序;第五十三条则明确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三、你该怎么做(分步骤)
- 第一步:先查章程。重点看股权转让限制、优先购买权细则、估值方式、回购触发条款以及拖带权、随售权等特殊约定,很多退出纠纷的答案都在章程里。
- 第二步:尝试转让。对外转让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转让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与期限,并保留三十日的答复期证据;对价支付建议分期并设定股权过户与违约条款。
- 第三步:为回购请求权铺路。收集近五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与股东会决议,证明公司连续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却连续不分红。
- 第四步:走完协商前置程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六十日内与公司协商收购价格,协商不成的,应当在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提起诉讼。
- 第五步:做好估值。合理价格的确定通常需要审计或资产评估,避免被简单按账面净资产低估,尤其是存在土地、知识产权等资产增值时。
- 第六步:准备解散之诉的备选证据。如连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董事之间长期冲突等僵局事实,同时保留曾经尝试转让、调解的沟通记录。
四、常见误区
- 误区一:股东可以随时要求公司退股还钱。除法定情形外,公司回购股权通常只能通过减资程序进行,未经减资直接向股东返还出资,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 误区二:只要不分红就能要求公司回购。需要同时满足连续五年盈利、符合分配利润条件且该五年连续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条件相当严格。
- 误区三:持股不足10%也能提解散之诉。司法解散的门槛是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比例不足通常不具备主体资格。
- 误区四:起诉解散就能马上清算。法院在解散纠纷中通常注重调解,会先审查能否通过股权转让、公司回购等方式化解,不宜期待一步到位。
- 误区五: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与我无关。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转让人通常要承担补充责任,可在转让协议中约定追偿。
五、什么情况下要找律师
股东之间已经形成僵局、公司账册与印章被一方控制、估值争议较大,或者退出方案涉及国有资产、外资审批、股权激励等特殊安排时,建议委托律师全程参与。需要同步处理出资责任、担保责任或竞业限制的,也宜由律师一并设计方案,避免退出之后留下后遗症。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法律知识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差异较大,涉及具体权利义务请及时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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