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士的丈夫三年前去了加拿大,还能微信联系,却一直托辞不回国办离婚。涉外离婚的难点通常不在感情是否破裂,而在两件事:哪家法院管,判决书拿到境外能不能用。
一、涉外离婚怎么办?
先确定连接点。一般规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另有安排: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细化了华侨定居国外、一方在国外一方在国内、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等情形的管辖法院。
法律适用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即在中国法院起诉通常适用中国法律;第二十六条允许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选择适用法律。
二、情形一:双方都在国内
-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经常居住地一般指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 协议:双方对离婚、子女和财产都能谈拢的,通常到内地居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受理口径以当地要求为准。
这一类与普通离婚差别不大,真正的门槛在材料:境外形成的结婚证、护照、居住证明一般需公证认证并附中文翻译件。
三、情形二:一方在国外且联系得上
这类的规则很清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不论哪一方向法院起诉,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已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仍起诉的,受诉法院有权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五条)。
联系得上,最大的麻烦是送达。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列了十种方式,包括依条约送达、外交途径送达、委托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向国内诉讼代理人送达,以及所在国法律允许的邮寄、电子方式送达等。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时间上要有准备: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答辩期与上诉期均为三十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比普通案件的十五日更长;涉外一审通常还不受六个月审限的限制。对方不愿回国但愿意谈的,也可以由法院调解并出具调解书,效力与判决书相同。
四、情形三:一方在国外且下落不明
管辖上,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后有两条路径:
- 直接起诉离婚。送达失败后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其后可缺席审理,法院在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上通常更审慎。
- 先申请宣告失踪再起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失踪,下落不明的时间一般自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宣告失踪要另走特别程序并公告,通常更慢;财产、债务需一并处理的,建议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请求。
五、境外离婚判决在国内怎么用
外国法院判决不会在中国自动生效。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可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且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若存在被申请人未得到合法传唤、判决通过欺诈取得、法院已对同一纠纷作出判决等情形,则裁定不予承认(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
实务中最常见的是只申请承认解除婚姻关系这一部分,让户口和婚姻登记状态与实际一致。能否被承认与该国同中国有无条约或互惠关系密切相关。还要提醒:拿到境外判决却未在国内申请承认的,国内登记信息一般不会自动更新,此时与他人登记结婚可能被认为前后婚姻并存,引发重婚风险。
六、材料清单与常见卡点
- 起诉材料:起诉状、原告身份证件、结婚证(境外登记的需公证认证并附中文译本)。
- 对方在境外的证明:护照复印件、签证页、出入境记录查询件。
- 管辖依据材料:国内一方的户口簿或居住证,主张经常居住地的需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
- 公证认证与翻译:境外形成的证据通常需当地公证再办认证,该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的一般改用附加证明书;外文材料通常要附中文译本。
- 授权委托:在国外的一方委托国内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一般也需公证认证。
- 域外取证:可通过条约、外交途径,或在所在国法律不禁止时由当事人协商的其他方式(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常见卡点有三个:管辖连接点证明不足,尤其「经常居住地」缺材料会被打回;送达久拖不决,法院在公告前通常要求先穷尽其他方式;材料形式不合规,缺公证认证或翻译即被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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