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做了 3 年零 4 个月,上周 HR 说岗位取消,让我先签一份「自愿离职申请」,签完才给 3 个月工资的补偿。我担心签了就拿不到更多,不签又怕一分钱都没有。想问这种协议能不能签?签了之后还能主张违法解除的赔偿吗?
这份「自愿离职申请」签下去,难的其实不是少拿钱,而是后面三年零四个月里发生的事会被重新定义。要不要签,先看你要证明的三件事,各自手上有什么牌。
这是全案的分水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协商解除只给 N,你 3 年 4 个月对应 3.5 个月工资;第八十七条的违法解除是二倍,也就是 7 个月。公司让你签「自愿离职」,目的正是把后者包装成前者。破解的办法是让它先出书面解除通知,写明提出方和理由。人事不肯出的,你就发一条微信:「请问是公司决定取消我的岗位并终止劳动关系吗?麻烦出具书面通知。」对方只要回了「是」,这条记录比之后再签什么文件都更有分量。
别只看公司发的通知。去招聘网站搜一下同岗位是否还挂着、有没有招了新人、原来的职责是不是分给了别人。一边说岗位取消、一边还在招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条就很难站住。记得做带时间戳的截图或者公证,临时截的图在庭上容易被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算的是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不是基本工资,绩效、提成、固定发放的补贴都要并进去。不少公司按基本工资算 N,光这一项就能差出一大截。银行流水是最好用的证据,把近十二个月的代发记录全部打印出来。
证据凑得齐,就别签「自愿离职」;确实急着用钱,也要把文件改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删掉「本人自愿、双方再无争议」这类兜底条款,把补偿金额、支付日期、社保公积金缴至何月、未休年假怎么折算逐项写清。签之前拍一份照存进手机,比事后任何补救都管用。
不签,也不一定马上走到仲裁。摆在面前的其实有三四条路,成本从低往高排,可以一条一条试。
最低成本的是把「自愿离职申请」这个抬头改掉。直接跟人事说不同意这种写法,要求改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很多公司用的是现成模板,改抬头对它没有实质损失,这一步成功率并不低。改完还要盯住四个要素:解除性质写「协商一致」、补偿金额写明 3.5 个月工资、支付日期具体到日、社保公积金缴至何月。
第二条是劳动监察投诉。公司若同时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形,拨 12333 或到属地大队投诉,监察可以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付的还可责令加付赔偿金,通常比仲裁快。经济补偿的认定它不管,但能先把欠薪那部分拿回来。
第三条是换个解除理由。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本身就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里,你据此提出解除,照样能主张经济补偿,不必依赖公司给不给。
最后才是仲裁,不收费,时效一年。真到这一步,请律师发一份函通常几百到一两千元,多数公司收到函就愿意回到谈判桌。别一上来就把路走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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