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已解答

试用期干了5个月,主管一句口头通知让我走,说不符合录用条件

提问者:匿名用户 发布时间:2026-10-20 09:42:41 0 次浏览

今年 4 月我入职杭州一家电商公司做运营专员,签的是 3 年合同,约定试用期 6 个月,月薪 8000。9 月中旬主管忽然在工作群里说「明天不用来了」,理由是我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入职这半年我从没见过任何书面的录用条件文件,也没做过一次考核。

我当天要求公司出具书面解除通知,人事一直拖着不给,只催我签《离职交接单》。我想问:试用期是不是公司说辞退就辞退?我这种情况能不能要赔偿,大概能算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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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向咏梅 劳动法律师 · 执业 22 年
劳动争议 工伤赔偿 欠薪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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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大概是 8000 元——4 月入职、9 月中旬被通知走人,满五个月不满六个月,经济补偿为半个月工资 4000 元,违法解除按二倍支付就是 8000 元。钱不算多,但顺序走对了基本拿得到,走反了可能一分没有。下面这几步,前后不能换。

第一步:当天就留一条书面记录

比取证更优先的,是把解除这件事固定下来。主管在群里说「明天不用来了」,你立刻回一句:「收到,请问是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吗?麻烦出具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对方不回也无妨,你这条消息本身就锁定了是公司先开口。这一步排在最前面,理由是拖过一周之后,公司完全可以说成是你自己不来上班,口头通知又难举证,届时连谁提出解除都说不清。

第二步:什么都别签

人事催你签《离职交接单》,交接本身可以配合,但单据上出现「个人原因」「自愿离职」「双方再无争议」任何一个字都不要签。这一步必须排在谈钱之前——签了就等于追认,之后再说违法解除,举证责任会整个翻过来。真要签字,就写明「仅确认物品交接,对解除原因及补偿有异议」。

第三步:把「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打回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要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时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由公司举证。构成要件有三个:录用条件在入职时已明确告知并留有凭证、考核标准客观可量化、已在试用期内实际作出考核。你入职半年没见过任何录用条件文件、也没做过一次考核,三条一条都不成立。这一步排在第三,是因为它需要前两步打底——先确认是公司解除,再讨论理由是否成立,反过来会被「你自己不来的」一句话堵死。

材料齐了先向公司书面索要解除通知、主张 8000 元,公司不理再申请仲裁。仲裁不收费,时效一年。另外,杭州各区仲裁委对试用期案件的把握不太一样,立案前跑一趟窗口问清材料清单,比在网上查半天有用。

解答于 2026-10-20 09:46 向该律师追问 →
米
米莉 劳动法律师 · 执业 5 年
劳动争议 欠薪欠款 刑事辩护 公司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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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 元这个金额,值不值得走完程序,得先把账摊开算一算。

钱的部分:仲裁不收费,自己出庭不用请律师,主要支出是材料复印、EMS 二十来块钱,加上跑窗口的误工。请律师的话,单独发一份函通常几百到一两千元,全程代理按标的额收费,8000 元的案子代理费可能就吃掉相当一部分,自己办更划算。

时间的部分:仲裁委一般四十五日内结案,可延长十五日;公司不服起诉还有一审、二审,走满就是半年以上。试用期案件事实相对清楚,多数在仲裁阶段以调解或裁决收尾,一两个月出结果比较常见,公司也知道拖下去对它没好处。

所以要算的不是「8000 元多不多」,而是「拿到的可能性乘上金额,再减去你的时间精力」。证据这一头你已经占优——没见过录用条件、没做过考核,公司举证基本空了,这种情况下它更可能选择和解,实际落点一般在一个月工资上下,谈成还能更快到账。

提醒一句:别因为金额小就拖。一年时效过了,这张牌就作废了。

解答于 2026-10-20 09:44 向该律师追问 →

该问题可能适用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 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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