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已解答

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市场监管局吊销了,能起诉要求撤销吗

提问者:匿名用户 发布时间:2026-10-20 09:43:04 0 次浏览

我在福州开了一家小餐饮店,已经六年了。今年4月市场监管局来检查,说后厨卫生不达标、有一批原料过期,抽检结果也不合格。5月底作出处罚决定: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并罚款8万元。

我认为过期原料是供应商送货时混进来的,只放了一天还没使用,而且我们已经在整改。更关键的是,他们说5年内不能再办证,这一下我的店就完了。我想问,能起诉撤销这个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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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黄渤 合伙人 · 专职律师 · 执业 1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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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福州开了六年的小店,一张吊销决定把证收走、还要罚八万,外加五年不能再办证,分量不亚于关店。这份清单按能改变结果的顺序排,每一步后面跟着它的例外,遇到例外就换个打法。

1. 先把两个期限钉死

收到决定书那天起,六十日内可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可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费一般每件五十元。例外:若打算先提交申辩,别当作期限中断的理由,该递的复议申请或起诉状照样递。

2. 申请停止执行,保住店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起诉时可一并申请停止执行吊销决定,材料要写具体:员工人数、剩余租期、日均营业额。例外:若抽检不合格被认定涉及食品安全风险,准许的可能性下降,此时退而争取先行变更处罚种类。

3. 把过期原料没用过做成证据

是供应商送货混进来的、只放了一天、还没使用——这三句话都要有材料:进货台账和送货单证明来源与数量,入库、盘点记录证明存放时间,后厨监控证明未拆封未使用。例外:台账不完整时口述很难被采信,改打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4. 查程序,重点是听证与复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把吊销许可证件列为应当告知听证权的情形,第四十四条还要求告知拟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申辩权;未告知即处罚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可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复检也一样,对食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通常应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申请;若当时确已告知而你没提,就别硬写进起诉状,转而主张处罚幅度问题。

5. 实体上打过罚是否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年经营、首次被查、已整改,要有整改前后照片、培训签到、供应商更换凭证支撑。例外:若后厨问题是监管多次指出仍未整改的,及时改正就不成立。

6. 五年禁入这条尾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申请许可。处罚被撤销这条自然不复存在,处罚维持则会跟着你。福州各区对餐饮首次违法的尺度并不一致,起诉前检索本地近一年同类处罚决定,看八万加吊证是否明显偏重,这份横向对比比抽象说理更有说服力。

解答于 2026-10-20 09:46 向该律师追问 →
蒋
蒋文彦 婚姻家事部主任 · 执业 19 年
婚姻家事 房产纠纷 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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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会怎么答辩,提前堵住

第一句通常是抽检结果客观、事实清楚。他们会把检验报告摆出来,主张后厨卫生不达标与原料过期并存,属于情节严重。应对办法不是否认报告,而是切断报告与吊证之间的关联:追问过期原料的具体数量、货值、是否已拆封使用、是否流入成品,检验项目针对的是原料本身还是成品。能把危害后果压到未实际发生,严重情节就立不住。

第二句是已履行告知程序。他们可能拿出一份你签过字的文书,主张其中载明了陈述申辩权。这时要逐项核对文书种类:是处罚告知书还是听证告知书,有没有明确写明吊销许可证这一拟处罚种类和听证权,送达日期与处罚决定日期之间是否留足了行使权利的余地。没有独立的听证告知,光有一份一般告知书是不够的。

第三句是吊证有裁量基准支撑。福州通常有食品安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他们会援引条款主张处罚在幅度之内。你要做的是检索本地近一年同类案件的实际处理结果,看抽检不合格但无危害后果的案件是否普遍以罚款处理,用横向对比说明本案偏离了本地尺度。第四句可能是你整改在处罚之后,那就把整改时间线用照片、采购单、培训签到表固定下来,证明整改启动早于处罚决定作出之日。

解答于 2026-10-20 09:44 向该律师追问 →

该问题可能适用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作出处罚前应告知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 吊销许可证件属于应当告知听证权的较重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 被吊销许可证的责任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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