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四月我和天津一家装修公司签了全包合同,总价十二万八千元,工期九十天。做完水电和瓦工后,工长开始不断提增项:说原始墙面要全屋挂网、水电要改点位、瓷砖要加背胶,让我追加三万六千元,不付就停工。
现在已经停工十五天了,他说增项是装修施工必然产生的,合同里也没写全。我不想一直被卡着,想换施工队,但不知道合同能不能直接解除,已经付的七万八会不会要不回来。我想问:这种情况我能解约吗?剩下已经做完的工程怎么算钱?
十二万八的全包,水电瓦工做完就被要求再加三万六,不给就停了十五天。现在摆着三条路,各自的时间账和钱账差别不小,摊开比对再选。
成本最低,一份书面催告函加几段带时间水印的现场视频就够;周期完全看对方脸色,顺利一周复工,但已经停了十五天的施工队态度不难猜,工期多半继续往后再拖。结果确定性一般,好处是你始终站在守约方这边,即便最后仍然走到解除,那份催告记录就是最有力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给了底气: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作出赔偿即可,并不以对方违约为前提。代价是要先把工程量算清,花几千元请第三方做一次造价核对,或者到公证处办理现场现状保全,少了这一步,日后对方虚报已完成量,你就只剩下口头争执。周期通常三十到六十天能完成交接,一次性切断风险;难点在于已付的七万八先要对账,能退多少取决于已完工部分到底值多少。
前提是那部分确实属于合同漏项、工程量真实。走这条路必须把变更做成书面补充协议,写清楚项目、单价、工期顺延天数和“除此之外不再增项”,否则就是开了先例,后面还有第二次第三次。
工地停摆十五天、对方又拿“必然产生的”当说辞,乙方案反而更省时间:先催告七日给足面子,期满不复工就发解除通知,同步做证据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支持迟延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法定解除,第五百七十七条支持由此产生的损失赔偿,还可以向施工地所在区的人民法院主张返还多付的工程款。
真正要盯住的细节只有一条:任何增项确认单都别签。签下去,意外支出就变成了你同意的合同变更。
装修僵局未必都要经过法庭,天津这边有几条成本更低的路,而且多数可以同时走。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协议,双方可以在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确认之后一方不履行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比另行起诉省下一整套流程。
不少装修格式合同写着“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有这条就不能去法院起诉,只能申请仲裁,收费一般不低但裁决终局。动身之前务必确认一遍。
协商扯不清时还有一个低成本动作:请公证处到现场做现状保全,几千元把停工时的施工状态钉住,将来无论走哪条路都用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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