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月前在南京市鼓楼区,我骑共享单车被一辆左转的私家车撞倒,左桡骨远端骨折住院做了手术,一共花了一万二千多。交警认定对方全责。
出院后我把票据交给对方保险公司,理赔员说其中有八千多是进口钢板和自费药,不在医保目录内,按条款只赔目录内的部分,剩下的让我自己承担或者去找肇事车主。车主一听就火了,说保险赔多少他就认多少。我想问:这八千多到底该谁出?
这八千多元不能因为标注为进口钢板、自费药就直接由你承担;只要属于治疗左桡骨远端骨折所必需且金额合理,侵权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在内。至于最终由保险公司还是全责车主支付,要看商业保险条款的提示说明、同类治疗标准以及医疗必要性,车主不能用“保险赔多少就认多少”限制你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赔偿医疗费等治疗和康复的合理费用,条文并未把医保目录设为侵权赔偿上限。向医院复制手术记录、耗材植入记录和费用明细,请主治医生在病历或书面说明中写清骨折类型、选择该钢板的医学考虑、是否存在国产或目录内替代方案。若进口钢板只是患者主动选择的高价升级,且同等疗效的常规方案明显更低,对方可能对超出部分提出合理性抗辩;若医生基于固定强度、尺寸匹配或过敏等因素作出选择,你的主张会更扎实。
不要接受理赔员口头说法,要求其列明每项药品、耗材的名称、金额、对应条款以及同类医保治疗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约定按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定医疗费,保险人仅以费用超出基本医保范围拒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能够证明支出超过基本医保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才可就超过部分提出扣减。也就是说,“目录外”三个字本身不够,保险公司还应说明可比项目和差额。
把一万二千多元总费用、保险拟赔金额和八千多元争议明细一并发给车主,说明其作为全责一方,对合理医疗损失负有赔偿义务;商业保险内部核赔争议不能对抗受害人的侵权请求。可以提出两种和解方式:一是保险公司先付无争议金额,车主暂付差额,日后自行向保险公司主张;二是三方共同复核,约定医生补充说明后在限定日期内付款。任何部分收款文件都应写明仅对应已列项目,不表示其余医疗费全部了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要求保险人对免除责任的格式条款作提示和明确说明,未履行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仍拒绝复核时,可将驾驶人、依法担责的车主和承保公司一并起诉,由法院判断八千多元是否合理、保险条款是否生效以及保险内外如何分配。你无需先在两者之间选一个“认账的人”。南京地区对非医保费用的裁判尺度可能存在差别,具体以受理法院审查和当地医疗价格为准。
除了起诉,还可以用三条路径推动这八千多元进入实质复核,它们解决的问题各不相同。
向承保公司投诉处理或核赔复议渠道提交核减明细、病历和医生说明,要求由上级核赔人员书面答复。重点要求其提供同类医保治疗方案及价格,而不是只问“能不能通融”。这种方式成本低,适合先处理无争议款,但内部复核不具有终局裁判效力。
可向当地保险纠纷调解组织申请三方调解,也可就保险公司不说明条款、不提供核减依据等服务问题向金融监管投诉渠道反映。监管机构通常处理合规和服务程序,不会代替法院判定进口钢板是否必需,因此提交时要把程序问题与赔偿金额争议分开。
可申请交警损害赔偿调解或人民调解,让车主、保险公司共同到场,形成分项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若保险争议久拖而车主有付款能力,可谈由车主先补合理差额,再由其处理保险合同争议。三条替代路径都不应以签署全案放弃条款为代价;调解期限内也要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三年普通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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