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 6 月我生意周转不开,在温州通过朋友介绍向一个放贷的人借了 20 万,借条写的 20 万,但实际到账只有 17 万,对方说是先扣三个月利息。约定月息 3 分,也就是每月 6000 元,我已经还了十个月一共 6 万。
现在我实在还不起了,对方说要么续借把利息转本金,要么就上门找我家属。我想问:这种利息我必须还吗?本金到底算 20 万还是 17 万?我已经还的 6 万能不能抵本金?
你手里的牌比自己以为的多。借条写 20 万、实际到账 17 万,约定月息 3 分,这两件事一旦算明白,谈判桌上的主动权就在你这边,而不是在他那句上门找你家属上。
本金按实际出借的 17 万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利率方面,同一规定第二十五条要求,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近年一年期 LPR 的水平折算,四倍通常落在年利率 12% 上下,具体以合同成立当月公布的数值为准。月息 3 分折成年利率是 36%,超出上限的部分他告到哪里都要不回去。
再算已还的 6 万。以 17 万为本金、按年利率 12% 估算,十个月的合法利息大约一万七千元,你多还的四万多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的顺序,超出利息的部分应当冲抵本金,冲下来本金大致只剩十二万多。这个数字和你现在以为的二十多万,完全不是一个量级。
语气要平,不挑衅也不示弱。话术要点是三句:先确认本金,写借条虽写 20 万、实际到账 17 万、本金应为 17 万;再表明态度,超出 LPR 四倍的利息不会再付、已付部分要求冲抵本金;最后给台阶,愿意按法定本息一次性结清、请对方出具书面核算明细。全程文字,留痕。
底线是不签新借条、不转单平账、不付现金。他要求把利息转成本金续借,这一步一旦签下去,原本不受保护的高息就变成了合法本金,等于你自己放弃了全部抗辩。谈不拢就把那张核算表用 EMS 和微信各发一份,函件本身就是证据。
他说上门找家属,这不是催收而是威胁。通话录音、微信语音、门口的监控录像都留好,出现辱骂、恐吓、非法侵入住宅的情形,直接向属地派出所报案。他若真的起诉,你必须出庭,主动提交本息核算表和十七万的到账流水,请求法院按法定标准认定;缺席判决往往直接采信对方主张的数额,代价极大。如果他的资金来自向不特定对象反复出借的职业放贷行为,借贷合同的效力本身也值得质疑。
一是被预先扣掉的三万元——很多人只保存了借条,却没有保存先扣三个月利息这句话的出处,转账差额加上这句聊天,砍头息才算坐实;二是介绍人,他既是证人也可能被牵连,尽早以文字方式让他确认借款经过;三是催收环节的录音录像,威胁发生时往往来不及找设备,手机常备即可。
微信、短信用文字,不用语音;通话开启自动录音;重要文件用 EMS 寄送并在内件品名栏写明。所有材料按时间排序做成一份清单,立案时一并提交,法官核算时省下的时间,都会变成对你有利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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