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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我600万的客户公司被简易注销了,股东没实缴出资,还能追吗

提问者:匿名用户 发布时间:2026-10-20 09:42:41 0 次浏览

我们公司给佛山一家家具厂供货,对方累计拖欠货款 600 万元,去年起诉胜诉后进入执行,法院查不到财产,案件终本。

上个月我偶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到,这家公司在三个月前已经办了简易注销,注册资本 1000 万,两个股东的认缴出资期要到 2032 年,实际一分钱没缴,注销时还签了「无债务、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我想问:公司都注销了,我还能追股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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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黄渤 合伙人 · 专职律师 · 执业 17 年
婚姻家事 劳动争议 公司商事 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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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了不代表 600 万就没了。这家佛山家具厂走的是简易注销,恰恰给你留了一份最硬的证据——两个股东签字的承诺书。要把钱追到人身上,先把必须证明的四件事列出来,再看手上缺什么。

第一件:债务在注销之前就已经存在

这一项你最省力。生效判决、执行案件的终本裁定,日期都早于三个月前的注销登记。把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终本裁定书从法院卷宗里复印出来盖章,债务的存在时间和金额就不用再争。同时把查控结果一并调出来,用来证明当时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

第二件:股东签的承诺与事实不符

到市场监管部门调注销档案,重点拿《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和注销登记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三款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相关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判决在先、承诺书在后的组合,这一条是三条路里最直接的,还不需要证明股东欠缴了多少。

第三件:认缴未缴,且公司清偿不能

注册资本 1000 万、认缴期到 2032 年、实缴为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终本裁定就是不能清偿的证明。再叠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上限 1000 万,覆盖 600 万绰绰有余。

第四件:没通知你这个已知债权人

简易注销公示期一般二十日,公示期内提异议成本最低,现在已经错过。但这一点仍然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即便不走这条,也能佐证股东是明知有债而注销。

材料齐了走哪条程序

优先在原执行案件里申请追加两名股东为被执行人,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未缴纳出资股东和未经清算即注销的条款,比重新起诉省一笔诉讼费,也快得多。追加被驳回的,再单独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材料可以复用。能不能一次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你从档案里调出来的那份承诺书上有没有两个股东的亲笔签名——没有这张纸,后面的论证都落不了地。

解答于 2026-10-20 09:43 向该律师追问 →
米
米莉 劳动法律师 · 执业 5 年
劳动争议 欠薪欠款 刑事辩护 公司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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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案子真正卡人的往往不是实体问题,是期限。

执行时效两年,你已经过了这一关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是二年。你已经在执行程序里,案子只是终本,时效不再是障碍;终本之后发现财产线索,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没有期限限制,这是你最有利的一点。

向股东主张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请求股东承担承诺不实责任或者补充赔偿责任,本质上是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三年,从你知道公司被注销、知道股东身份之日起算。上个月才查到注销,时间宽裕,但也别拖过两三年再动手。

已经错过的两个窗口

简易注销公示期一般二十日,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就不会核准注销,这是成本最低的拦截时机,你在三个月后才发现,已经错过。另一个是清算通知期,已知债权人本应被逐一通知,没通知这一点现在只能作为责任依据,不能倒推回去阻止注销。

还能补救的两件事

一是凭生效判决和承诺书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虚假登记、请求撤销注销登记,公司主体一旦恢复,执行就能接着走;二是同步申请恢复执行并提交追加申请。各地登记机关对撤销注销的受理口径不一,去窗口前先问清要交哪些材料。

解答于 2026-10-20 09:46 向该律师追问 →

该问题可能适用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期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三款 —— 简易注销中股东承诺不实的,应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 —— 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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