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武汉一家物流公司做了 6 年调度,月薪 13000,今年 5 月 20 日办理离职。今年应休年休假 5 天,因为旺季一直在加班,一天都没休,去年也还有 2 天没休。
结算工资时人事说公司制度规定年休假当年不休就作废,离职也不折算。我想问:这个「过期作废」的说法合法吗?没休的年假我能要多少钱,怎么算?
「过期作废」这四个字,公司内部制度写了也不算数。但你今年这 5 天不能直接按 5 天要——离职当年要按已过日历天数折算,5 月 20 日离职折算约 1 天,加上去年未休的 2 天共约 3 天,按月薪 13000 元计算大约 3586 元。下面是逐项要办的事,每一项后面都跟着例外。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你在现单位 6 年,若累计工龄仍在 10 年以下,全年就是 5 天。例外:累计工龄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为 10 天;而累计工龄算的是所有单位的工作年限,社保参保缴费记录、档案记载、前单位的离职证明都能并计,别只按现单位的 6 年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公式是「已过日历天数÷365×全年应休天数-已安排天数」,你到 5 月 20 日约 140 天,140÷365×5≈1.9 天,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实际约 1 天。例外:若你当年已休天数超过折算天数,用人单位不得扣回。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进一步说明,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所以单位实际需额外支付 200%。日工资=月工资÷21.75,即 13000÷21.75≈597.7 元,3 天约为 597.7×3×2≈3586 元。
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工作需要并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例外:若单位能证明已安排休假而你书面提出不休,则只能拿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你这边要强调的是旺季加班、单位根本没安排——派工记录、主管的排班安排、工作群通知都能佐证。
3000 多元单独跑一趟仲裁不太划算,建议把它和加班费、未结绩效、离职证明打包成一份清单函件,一次性提出并限期支付,多数公司在这个阶段就结了。例外:公司若坚持按内部制度办、拒绝协商,就自离职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不收费;实务中未休年休假工资一般可追溯一至两年,越早主张越主动。武汉各区对跨年度天数的把握有差别,立案前先去窗口问一句,能省不少事。
年休假争议里,公司最常说的是「你没申请过,视为放弃」。这句话怎么破,靠的是证据补强——手上现有材料不够时,还有几条路可以走。
一是把「单位未安排」坐实。你说是旺季加班没法休,就得有对应的证据:排班表、派工记录、旺季的工作群通知、加班审批单、当月考勤记录。这一条最难也最关键,因为内部制度若规定「员工不申请即视为放弃」,你要先证明是单位原因导致你无法安排。
二是申请调取公司掌握的材料。考勤记录、休假额度、工资台账都由公司保管,个人拿不到完整版本。仲裁立案后可以申请仲裁委责令公司提供;公司拒不提供的,仲裁委可以参照你的主张认定,这在加班、休假类案件里是很常用的一招。
三是补齐累计工龄的证据。现单位只有 6 年,但年休假天数按累计工龄算,社保参保缴费记录可以去社保经办机构打印,之前的劳动合同、离职证明、档案记载也都能用。累计工龄一旦超过 10 年,全年应休天数就从 5 天变成 10 天,金额翻一倍,这笔账值得先算清楚。
四是用人证补位。同岗位同事可以证明旺季的工作强度,以及公司从未统一安排休假,证人证言在考勤缺失时是重要的补强。
五是留痕要早。工资条、考勤截图每月导出一份发到自己邮箱,带时间戳的材料在庭上比临时截的图可信得多。
补充你的具体情况,由对应领域执业律师给出针对性判断,免费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