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杭州的软件公司,做仓储管理系统。技术总监上个月带着两名同事辞职,三个月后推出了功能几乎一致的产品,界面流程都像我们。
我们怀疑他带走了核心源码和客户名单,几个老客户也被挖走了。现在想起诉,不知道主张软件著作权还是侵犯商业秘密更合适,需要准备哪些证据,立案大概要花多少钱。另外两名员工当时签的劳动合同里没有保密条款,我担心这一步已经输了。
劳动合同里没有保密条款,很多老板会觉得自己已经输了——恰恰相反,保密协议从来不是认定商业秘密的必要件,法院看的是你实际上采取了什么保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保护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指的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信息。相应两个字给了很大空间:代码仓库的权限分级、访问日志、代码评审流程、服务器账号管理、离职时的权限回收与交接清单,都可能被认定为保密措施。没有书面条款会让举证更吃力,但不构成致命缺陷。真正危险的是另一件事——如果这套仓储管理系统的代码曾经开源,或者在向客户交付时未作限制地提供,秘密性就被破坏了,这一条才是要先查的。
软件著作权归属相对好证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属于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或者自然的结果、或者主要使用了该单位的资金和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作为技术总监,他开发仓储管理系统显然落在这几种情形之内。但这条路线的短板是赔偿:你能证明功能相似,却很难证明自己的损失或者对方的获利有多少。
商业秘密路线门槛高,回报也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赔偿按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适用惩罚性赔偿,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标准时甚至可以报案。客户名单属于经营信息,只要能证明它是经过加工提炼的深度信息,例如历史成交价、对接人偏好、结算方式、需求节奏,而非公开可查的企业名录,秘密性就能站住。
至于跟着走的两名员工,重点看竞业限制有没有另行支付经济补偿;未支付的,这条主张多半落空,别把它当成主力。
软件案子打到最后,输赢往往不在法庭上的口才,而在庭前那几份文书写得够不够细。
起诉状之外,最重要的是一份秘密点说明。不要笼统写全部源代码,而要把秘密点逐项列明,例如仓储库位动态分配算法的具体实现、客户分级定价模型,每一项对应到具体的代码文件、版本号与形成时间。秘密点写得越窄越具体,越容易通过审查,写得太宽反而可能被认定为界限不清。
给新公司的律师函也有讲究:写明权属依据、指出对方产品在三个月内上线的时间异常、要求停止使用并下线相关功能,同时保留追责权利,但不要在函中详细描述你们的技术细节,否则这份函本身可能成为对方获知秘密点的渠道。向法院提交的保全申请要列明具体的保全对象——服务器、代码仓库、特定账号,只写与本案有关的证据通常不会被准许。内部还需补一份保密制度与员工签署记录,用以证明长期采取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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